【发文字号】
2015〕90号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关于做好
2015
年本区教师向区外流动工作的
通
知
各中心学校、直属学校(单位):
为促进中小学教师的合理流动,解决部分教师的实际困难,根据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跨县域流动工作的意见》(温教人〔2013〕78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本区教师向区外流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流动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修养。
2. 凡要求流往市直、鹿城、龙湾等市区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分别具备本学科大学本科、专科以上学历或分别具有中学一级、小学(幼儿)高级职称,且教龄满5年。
3. 属夫妻分居、本人户口在流入地、照顾父母的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 下列人员原则上不予流动:
(1) 参加教育工作未满5年者;
(2) 被评为区级及以上教坛新秀、教坛中坚未满3年者;
(3) 被列为温州市农村(山区)学校学科带头人培养人选者;
(4) 被评为市、区名校长名师(名班主任)未满3年者;
(5) 被评聘为中学高级教师未满3年者;
(6) 区外流入未满3年者;
(7) 取得研究生学历未满3年者;
(8) 部分紧缺学科的教师。
以上年限计算到2015年8月31日。
5. 被列为区名校长、名师(名班主任)培养对象者,在培养期间确属特殊原因要求调往区外的,需收回培养费。
二、办理程序
1.
个人申请。凡符合流动条件且有流动意向的教师,必须于4月30日前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单位)、中心学校研究同意后,由所在学校(单位)填写《流动审批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并签订《协议书》(见附件2)一式3份。
2.
上报审核。各直属学校(单位)、中心学校,必须于5月5日前将拟流动对象的《流动审批表》、《协议书》及相关材料,报区教育局政工科进行资格审核,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3.
组织发函。资格审核符合流动条件的对象,经区教育局党委研究确定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于5月底由区教育局统一发函至流入学校(单位)的主管局。
4.
办理手续。经流入学校(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研究后,同意接收的,予以办理流动手续;不同意接收的,按《协议书》的有关条款执行。
三、材料要求
1. 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第一学历、最高学历)、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区级及以上各类获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本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本人及配偶或父母户口簿、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4. 配偶身份证、配偶工作单位证明(主管部门盖章)。
四、工作要求
教师流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学校(单位)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把关,规范教师流动工作。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15年4月29日
抄送:市教育局,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4月29日印发
附件1
温
州
市
企
事
业
单
位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审批表
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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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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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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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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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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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康
状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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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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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团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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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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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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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聘
职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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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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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资
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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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何单位从事
何种岗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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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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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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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入何单位从事
何种岗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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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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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毕业
于何院校、
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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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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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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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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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实
表
现
及
业
务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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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
什么
奖励
和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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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
科研
成果
及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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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
人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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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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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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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住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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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年何月毕业
于何校何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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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康
状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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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党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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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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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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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聘
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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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动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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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
单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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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
主管
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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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入
单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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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入
主管
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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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人事
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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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一) 本表由要求流动人员的原单位组织负责如实填写,正反两面打印 。
附件2
协
议
书
甲方(现聘用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现受聘教职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和《温州市瓯海区实行教职工聘用制实施意见》(温瓯教政[2009]106号)的规定,____年___月 日,甲方与乙方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编号: ),乙方受聘于__________教师岗位,担任__________工作,兼任__________工作。由于 原因,乙方要求流动到 学校(单位)应聘,现双方就乙方要求向区外流动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关于做好2015年本区教师向区外流动工作的通知》(温瓯教政〔2015〕 号)文件精神,考虑乙方的实际情况,经甲方集体研究,同意乙方予以流动,并上报上级审定,按规定办理流动手续。
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在乙方办理流动手续期间,甲方不再保留乙方原工作岗位,乙方愿意承担因流动而无法落实工作岗位的后果。
三、乙方在办理流动手续期间,应及时将流入学校及主管局的决定意见反馈甲方及区教育局,流入学校及主管局不同意聘用的,乙方必须在2015年8月10日前向甲方提出返校工作申请,若不按时提出申请,则视为双方终止聘用合同。
四、乙方按时提出返校工作申请后,甲方尽可能予以安排工作岗位,确实无法安排工作岗位,将上报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如乙方不服从统筹安排的,则甲方将对乙方作待聘处理。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单位(区教育局)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鉴证机关(盖章):
(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