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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区局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2015-01-15 15:06:00 | 发布者:管洪福 | 点击:1641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文件
 


【发文字号】
 
 
 
 
2015〕9号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
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中心学校、直属学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维护教育良好形象,经研究,决定在全区中小学校开展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大力弘扬“敬业、爱生、奉献”精神,积极引导教师关爱学生,廉洁从教;严格教师师德考核,进一步加大不良从教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严肃查处和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使有偿补课等不良风气得到有效治理。
二、治理内容
(一) 在职教师在校内外租借场地或在家中从事有偿补课的行为;
(二) 在职教师本人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办班培训的行为;
(三) 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有偿补课生源或为社会培训机构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四) 有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给学生补课、辅导、做作业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五) 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提供食宿、补课辅导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六) 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其他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坚持“教育引导与查处并举,集中治理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 2015 1 7 日至 1 27 日)
( ) 宣传动员( 1 7 1 17 )。各直属学校(单位)、各中心校要及时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广泛的动员部署,具体要切实做好下列工作:一是成立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二是以学校为单位召开教职工动员大会,组织学习宣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大力弘扬“敬业、爱生、奉献”精神,让广大教师深刻认识到有偿补课给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带来的不良影响,给教师社会形象造成的严重损害,做到令行禁止;三是在在职教师中组织开展自觉抵制有偿家教承诺活动;四是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 ) 自查自纠( 1 18 1 27 )。各中心校要组织辖区内各学校进行自查自纠和统计分析。各级各类学校要组织全体在职教职工采取个人自查、领导帮查等形式,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在自查自纠过程中,要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根据违规事实的情节、影响及认识态度等情况,予以区别以待。对已经参与或正在进行有偿家教的在职教师,要加强教育引导,要求其立即自行停止并退费。对能自行及时整改的,既往不咎。各中心校、直属学校(单位)于2015年1月27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3)报区教育局监察室。
第二阶段:联合检查和集中治理( 2015 1 28 日至 5 月底)
( ) 全面检查。区教育局对所辖学校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学校对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包括有关文件精神的传达、相关规定的学习宣传、自查自纠的做法等,重点查看治理效果。 
( ) 局校联动。从1月28日起,凡发现在职教师存在违规补课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按《温州市教育局关于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行为处理办法》(温教发〔2014〕95号)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区教育局对涉及违规补课的举报即迅速组织查处,做到“三个第一”: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处理。
第三阶段:巩固总结和完善措施( 2015 6 月初至 6 月底)
各中心校、直属学校(单位)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有偿补课问题发生的特点、规律及深层次原因,找出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有效办法,制定长效管理机制,并于2015年6月25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区教育局监察室。
四、工作要求
( ) 认识到位,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各中心校、直属学校(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务必高度重视,从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教育行风建设,维护教育崇高声誉的高度,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树立人民教师良好形象的高度来对待专项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机制,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抓出成效。
( ) 落实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稳妥顺利开展。各中心校、直属学校(单位)要向广大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作广泛宣传,让广大教师认清有偿补课的危害,端正从教行为,自觉抵制有偿补课。与此同时,各中心校、直属学校(单位)要从家长对子女课外学习的需求出发,广大教师要认真履行课后辅导学生的职责,耐心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不推脱敷衍,让学生家长放心。要利用学校网站、学校公示栏、教育局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布宣传有关文件和政策,尽量做到家喻户晓,赢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区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家长、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 ) 建章立制,加强长效管理。各中心校、直属学校(单位)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构建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长效机制。当前各级各类学校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师德目标管理制度、师德民主评议制度、师德考核评估制度和师德责任追究制度等,切实做到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用制度化的管理,杜绝不良从教行为的发生。
 
附件:
1.温州市瓯海区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行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温州市瓯海区中小学教师自觉抵制有偿补课承诺书
3. 温州市瓯海区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4. 《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温教发〔2014〕95号)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15年1月14日
 
 
 
 
 
 
 
 
 
 
 
 
 
 
 
 
 
 
抄送:市教育局,区纪委,区监察局。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1月14日印发
附件1
温州市瓯海区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行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全区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决定成立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行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林和国(瓯海区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林明畴(瓯海区教育局党委副书记)
            徐余聪(瓯海区教育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成  员:潘时晖(瓯海区教育局政工科科长)
        林端强(瓯海区教育局监察室主任)
        徐凯孟(瓯海区教育局审计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区教育局监察(审计)室。联系人:林端强;联系电话:88534443;电子信箱:  。
 
 
 
 
附件2
 
温州市瓯海区中小学教师自觉抵制有偿补课
承  诺  书
 
根据《温州市教育局关于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等行为的处理办法》文件精神,本人向组织郑重承诺:
本人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职期间决不违规从事有偿补课活动,若违背承诺,愿意接受组织纪律处理。
 
 
 
 
承诺人单位:
 
承诺人签名:
 
承诺人单位领导: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温州市瓯海区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学校名称:(盖章)     校长签字:           2015年  月  日
在职教师数
 
在校学生数
 
班级数
 
是否开展家校联动,向家长宣传有偿补课危害,开展的时间、形式、内容、家长参与人数
 
组织学习传达温教〔2014〕95号文件的会议、时间、人数
 
有没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的形式、次数
 
有没有组织开展师德师风承诺活动及承诺人数
 
是否在校门口设立举报投诉信箱
 
是否在学校宣传橱窗公布相关内容
 
是否有新机制和新制度及制度修订完善
 
自查违规情况起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温教发〔2014〕95号
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小学教师
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切实规范教师从业行为,促进教育公平,维护教育良好形象,特制定《温州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教育局
2014年12月15日
 
温州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
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从业行为,维护教师良好形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2014〕第652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2012〕第18号令)、《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研究等机构的在职人员(含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有偿补课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含提供食宿)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补课: 
(一)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二)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课从事学科类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为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四)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五)教师委托他人或社会机构举办各类补习辅导班,从事有偿补课活动的行为;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人数较少,影响较小,经查实,当事教师能对从事有偿补课所造成的危害有正确认识,主动写出书面检查,自觉停止有偿补课行为并全部退还违规所得的,对当事教师给予校内批评教育,当年度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处理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
(二)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并且情节较严重,影响较大,经查实,对当事教师给予警告处分,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扣除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
(三)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并且规模较大,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对当事教师给予记过处分,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扣发1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两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
(四)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当年累计查实两次及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对当事教师予以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收入,扣发1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两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还可以按照管理权限调离或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直至解聘。
第六条  下列人员从事有偿补课,经查实,还应给予以下处理:
(一)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规定处理外,根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学校(单位)给予免去中层及以上职务。
(二)浙江省特级教师,温州市名师、温州市“三坛”(教坛宿将、教坛中坚、教坛新秀,下同)获得者、温州市学科骨干教师,县(市、区)级名师、县级“三坛”、 学科骨干教师等从事有偿补课的,分别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相关待遇。
(三)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条  对本学校(本单位)教师从事有偿补课问题管理不力,群众反映不断并经查实的,校长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情况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或建议免去有关领导职务,在全市范围内对学校予以通报,学校年度目标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第八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三)免除学校干部党政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九条 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第四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规定自行终止。如上级出台相关规定的,则从其规定。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温州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