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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十不”规定

2014-03-24 08:22:00 | 发布者:管洪福 | 点击: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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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教师职业道德行为 十不 规定
 
一、不违法乱纪,参加邪教组织、封建迷信和赌博活动,制造传播谣言。
二、不歧视人格,挖苦、讽刺、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伤害学生身心。
三、不搬弄是非,制造矛盾,破坏团结,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和谐。
四、不违背规律,擅自增减课时计划,布置机械、重复、超量的作业。
五、不敷衍塞责,随意调课、旷课、无准备上课,消极应付教学工作。
六、不自由散漫,衣冠不整,奇装异服,浓妆艳抹,言语粗俗,有损文明。
七、不慵懒懈怠,缺乏创新精神,放弃终身学习,得过且过,荒废业务。
八、不弄虚作假,考试、评优、晋级时徇私舞弊,科研上抄袭剽窃。
九、不盛气凌人,强人所难,自以为是,刁难、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十、不见利忘义,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推销教辅资料,接受家长礼物和宴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