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瓯教办政〔2013〕64号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办公室
关于在全区教育系统开展学习温州市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十不”规定的通知
各中心学校,直属学校(单位),各初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3〕10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十不”规定的通知》(温教人〔2013〕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实际,在全区教育系统组织开展学习贯彻温州市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十不”规定的主题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学习对象
全区教育系统教职工
二、学习内容
以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十不”规定的通知》(温教人〔2013〕108号)为主要学习内容。各校在做好主要内容学习的同时,结合本校实际,有侧重地开展学习,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真真切切地将文件精神充分内化为教师自我的师德修养和职业实践。
三、学习形式
请各校根据实际,开展多形式的学习,将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全面学习与专题辅导、标兵模范选树与反面典型案例相结合,引导教职工不仅要注重师德师风建设的制度学习,更应该在实践上下真功夫,不断推进我区教师队伍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升广大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
四、组织要求
1.
要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迫切需要。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广大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和民族的未来。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的重要意义,坚持把师德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常抓不懈,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
要加强督查指导工作。为及时掌握“十不”规定学习进展情况,区教育局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各中心学校、直属学校(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和随机抽查,并视情况进行通报。各中心学校、直属学校(单位)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教职工学习情况的督查指导,确保学习任务落到实处、师德师风建设有较大提高。
3.
要及时总结经验。各校要定期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以便及时挖掘各地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加以宣传(上报政工科);对于师德师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制订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师德师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学习中涌现出的师德标兵、爱生模范要予以表彰,并进行广泛宣传,及时将正能量传达给每位教职工。
附件:温州市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十不”规定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13年11月20日
抄送:市教育局。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11月20日印发
附件
温州市教师职业道德行为
“
十不
”
规定
一、不违法乱纪,参加邪教组织、封建迷信和赌博活动,制造传播谣言。
二、不歧视人格,挖苦、讽刺、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伤害学生身心。
三、不搬弄是非,制造矛盾,破坏团结,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和谐。
四、不违背规律,擅自增减课时计划,布置机械、重复、超量的作业。
五、不敷衍塞责,随意调课、旷课、无准备上课,消极应付教学工作。
六、不自由散漫,衣冠不整,奇装异服,浓妆艳抹,言语粗俗,有损文明。
七、不慵懒懈怠,缺乏创新精神,放弃终身学习,得过且过,荒废业务。
八、不弄虚作假,考试、评优、晋级时徇私舞弊,科研上抄袭剽窃。
九、不盛气凌人,强人所难,自以为是,刁难、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十、不见利忘义,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推销教辅资料,接受家长礼物和宴请。